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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委、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发改委赣发改外资字[2005]916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我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市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宜春市具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总投资(包括增资额)5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包括增资)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三、外商投资项目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转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超过省核准权限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由国务院核准。
四、市直有关部门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省确定的核准权限,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超过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由省转报国家核准;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省,或由省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由国务院核准。
五、为了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总投资(包括增资额)500万美元以上项目,应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文件抄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外资 投资项目 核准 管理办法 通知
抄报:省发改委、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局。
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宜春市发改委秘书科 2005年10月24日印发
共印7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