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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意见》

信息来源:发改委   发布时间:2008-6-20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投资科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18号令,以下称18号令)自2002年2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贯彻推广18号令好的做法和经验,落实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本省计划部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国家出资或融资且须经地方各级计划部门审批或审核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应当依法对其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计划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有关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赣计政策字[2001]704号)的规定,依法核准有关招标事项。
在我省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后,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初步设计或开工手续仍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可以在审批初步设计或开工手续时依法核准招标事项。
第三条 计划部门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4号令)和《关于实施〈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计政策字[2001]660号)的规定,依法对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计划部门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项目稽察人员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具体监督办法和职责,可以参照18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计划部门投诉或举报。计划部门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受理的投诉或举报,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核查处理或转请下一级计划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 计划部门可以确定经常性稽察项目名单,列入经常性稽察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核准的招标事项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时间安排及相关文件一式三份报送计划部门。
第七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计划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八条 计划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联合同级政府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下级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联合稽察,并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
第九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计划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计划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计划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计划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或取消投标人一定期限内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计划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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