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
(一)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二)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四) 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个人所得税
1、计税依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税率:个人转让房产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三、土地增值税
1、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2、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
3、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宅、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以合同所载金额依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
五、城建税
1、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六、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3%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