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4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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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办理条件: |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已办理报验登记手续;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
(二)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
开票软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审定,其使用的开票软件必须具备符合地税机关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要求的功能模块;定期向地税主管部门报送开票电子数据。 |
| 申办材料: |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4)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及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开票软件的审核报告。 |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律、法规或地税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同时根据申请事项的不同提交相应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二、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地税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二)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级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地税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及告知补正通知书,应当出具加盖本地税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地税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地税机关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权要求听证。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地税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地税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依法组织听证。
四、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地税机关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地税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五、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延续申请,地税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六、特别规定。纳税人申请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由地税机关依法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被许可人领购发票时,按照批准的数量、版式领购发票。发票领购簿一次批准,长期有效。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办理的事项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
| 办理时限: |
20日 |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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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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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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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办税服务厅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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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795 |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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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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