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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地税局   发布时间:2009-11-30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宜地税发20095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赣地税发〔2008〕144号)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地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提供办税服务以及内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获得或掌握的依照《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和图表等资料。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公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坚持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的原则,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均应在一定范围或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规定严格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已解密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 市局设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任组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成员由市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监察室、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审核、督查与技术支持。
第八条 市局办公室是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直接责任部门,代表市局对外负责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义务,对内负责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九条 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局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涉及本部门(单位)的日常公开内容,并对所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局应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人名单应报市局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报备市局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局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由法规科审核把关,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必选)。县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定性的建议并由主办机关最后确定发文的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科室(单位)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信息的产生时间。
第十三条 纳税人和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时,如需获得本局依照《规定》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资源,可在履行依申请公开程序后获得本局所掌握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经费列入市局年度预算。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
(一)概况信息。包括单位简介,机构设置,职责权限,联系方式,领导分工和重大活动、重要讲话,投诉反馈等基本信息。
(二)法规文件。包括本级机关负责执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级机关负责执行的上级部门制定的及本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级机关制定的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有关文件。
(三)发展规划。包括本级机关的税收工作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目标计划等。
(四)工作动态。包括本级机关的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和自身建设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行政公告与涉税公告;综合性和阶段性计划收入统计数据等。
(五)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六)财经信息。包括本级机关投资项目招投标及落实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税收政策及税收工作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情况。
(七)行政执法。包括本级机关实施的除涉密和特殊要求外的征收管理、税务检查、涉税认定、案件查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的情况。
(八)公共服务。包括本级机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税服务方面的信息,如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办税程序、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缴纳、纳税评定、廉政规定、服务规范、服务承诺、纳税咨询、稽查规程、收费标准、税收减免、处罚标准和法律救济等。
(九)其他应对外公开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主动向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
(一)领导班子及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任中和离任审计情况、民主生活会情况等。
(二)人事管理。包括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人事安排和考核奖惩、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
(三)政务管理。包括内部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安排、重大工作部署、请示批复等。
(四)财经管理。包括本级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收支预决算及审计情况,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等。
(五)重大事项。本级机关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情况,以及干部职工普遍关心、涉及其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二)本局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三)本局内部文件;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税务案件公开,按照《税务违法案件公告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纳税人欠税情况公开,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30内向社会进行公开。纳税人定额、欠缴税费(基金)公告等事项根据实际条件实时或按月进行公开。涉税案件的查处或违章处罚的情况应在该涉税案件办结后3日内公开。“规范性文件”,不包括税务机关内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对外公开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利用办税场所公开。包括电子显示屏、电脑触摸屏、政务公开栏、税收宣传资料架、办税指南图、便民手册。
(二)依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按市政府要求及时向档案局或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我局政府公开信息。
(三)运用信息技术公开。包括宜春地税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电子邮箱。
(四)借助社会传媒公开。借助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台等主流宣传媒体进行宣传公开。
(五)开展税收宣传公开。通过编辑税收专刊、开辟宣传专栏、开展业务咨询、印发地方税收政策法规宣传手册等形式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
(六)其他形式。制定并落实首问负责制、领导接待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对内公开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运用信息技术公开。包括宜春地税网站、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内部网络办公系统。
(二)地税公文通报、会议通报。
(三)地方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第二十三条 市局办公室为依申请公开受理部门,负责受理、答复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台帐。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开内容制作。
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按照《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分类和填报规范》的规定,定期对本部门(单位)负责的待公开政府信息进行整理和校对,并制作成电子文档。各县(市、区)局及时对本单位负责的政府信息进行整理和校对,并制作成电子文档。
(二)公开内容审核。
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负责发布的待公开政府信息在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局负责发布的待公开政府信息在本县(市、区)局负责人审核的基础上,通过FTP或FICQ发送给市局法规科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复核。审(复)核的重点是待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会对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等。
(三)公开内容发布。
市局法规科对各部门(单位)提交的公开内容进行复核后,发送给市局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由其将复核后待公开的内容及时发送给政府信息公开各个平台进行发布。
(四)公开内容备查。
市局办公室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公开的政府信息整理后送市局监察室备查,同时将在“宜春地税”网站上更新发布的信息目录报送给市局信息中心汇总。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由信息原产生部门(单位)予以公开。变更后的政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按照《宜春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的原产生部门(单位)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市局办公室,经市局办公室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的原产生部门(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市局办公室。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报送时应当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市局办公室审核后于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无下网要求的,市局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五章 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市局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市局办公室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市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其成员由监察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部门(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室负责受理接受群众举报、投诉以及处理结果的公布。
第三十条 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要求,不定期邀请纳税人代表、特邀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巡查、评议。
第三十一条 根据《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和绩效考评体系,对其加强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设立政务公开工作督查电话和举报信箱,受理群众投诉。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积极履行职责,对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据《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按情节轻重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局的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四条 市局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市局内部网络办公系统、外部网站的技术支持;市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局内部网络办公系统中信息的发布、外部网站政府信息的发布和维护;市局各级机关具体负责各自办税场所的电子显示屏、电脑触摸屏、政务公开栏和税收宣传资料架中信息的发布和维护;市局内部政务公开栏的信息发布和维护由市局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室、计财科等部门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