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06]1117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国税函[2006]273号)收悉。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税务机关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对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如下调整:
一、将原规定的税务登记证(含正本内芯、副本)由每套25元调整为10元。其中:税务登记证本内芯(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3元;税务登记证副本内芯(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3元;副本外皮(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4元。
二、将原规定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由每副15元调整为10元。
三、因损坏、遗失补领税务登记证的,均按上述标准收取工本费。
四、以上新调整的收费标准自2006年8月24日起执行。
五、请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到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复函(赣发费字[1993]第148号、赣财综字[1993]第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复函。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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