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阅读正文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09-1-16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条法税政科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赣财乡[2008]26号)文件精神,现将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在2008年11月1日后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2008年11月1日前签订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交易合同的,仍按原契税政策执行。契税征收机关要根据所在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国家契税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政策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