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宜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公 告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号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省、市有关规定,宜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市直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了2008年年度检验。通过年度检验审定合格的单位158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57个,办理注销登记的6个,新设立登记的5个。同时对9个未及时前来办理年检和注销手续的事业单位作出法人证书废止处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凡已办理法人登记和通过年度检验审定合格的事业单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犯。未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和已注销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任何业务活动,有关职能部门也不得为其办理任何手续。一经发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