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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
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文件精神,确保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重要举措。2005年以来,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小学校开展的编制实名制管理,有效地解决了人员超编、混编混岗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党政群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根据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按照《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办字[2008]9号)的要求,今年要完成在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面推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工作。达到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控制人员增长,解决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混编混岗等问题,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现就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机构编制管理上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加强管理。以实名制管理的新举措推动编制管理步入规范管理、依法管理的良性轨道,促进机构编制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全市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市编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两级编办组织实施。
(二)规范管理,按编定员的原则。各地要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性质和结构要求,实行一人一编、一人一证的具体管理措施,将编制及编制证落实到人。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要在具体操作中贯彻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超编制单位确定占编与非占编人员,原则上将单位领导班子职数、人员与其他干部编制数、人员分开排序,领导班子成员按任现职和过去任同级职务的时间长短排序,在职数内的为占编人员;其他干部按在现单位和过去在同类单位的时间长短排序,在编制内的为占编人员。
(四)有序管理,自然消化的原则。要严格执行进人核编制度,工作人员变动,必须凭《编制证》办理上、下编手续。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出现新的超编进人,已超编的单位,人员调动和自然减员的编制必须按第(三)条基本原则排序,解决非占编人员的编制,不得挪用给新进人员。
三、定员方法
(一)确定为行政编制并颁发编制证的人员一律是经过公务员登记,取得公务员身份的在编在岗人员。工作调动后,未办理编制变动手续的人员,不能在原单位登记,发证;已上行政编而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不能使用行政编制,不颁发行政编制证。
(二)行政、事业单位编内和超编而符合身份的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均颁发编制证,超编单位发证时要在编制证的“占编”与“非占编”栏目区分占编人员与非占编人员,符合人员身份在编内的为占编人员;符合人员身份经组织同意超编进入的为非占编人员。
(三)原在事业编,经组织按管理权限任命(备案),担任了行政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并已登记公务员的,如该行政机关有空编,可上行政编,颁发编制证;无空编的,作行政非占编人员,颁发编制证。
(四)原在机关事业编的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在行政编冲抵机关事业编不足部分,将剩下的原机关事业编,连人带编转入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登记,颁发编制证。
(五)原在行政编的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可采取编制置换的办法,将行政编换成事业编转入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登记,颁发编制证。是工人身份的,可置换成工勤编,登记并颁发编制证。
四、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派出机构、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乡镇事业站所的在编工作人员。其中:乡镇机关、事业站所、中小学校已实行编制实名制的人员继续使用原编制证。
五、操作程序
(一)登记。根据按编定员的原则,各单位将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如实登记,超编单位在登记的同时,还必须确定好占编与非占编人员的排列顺序。
(二)审核。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登记和排序情况进行研究审核,在按原则把关上达到公平公正、准确无误。
(三)公示。各单位要将实名制管理的基本原则、定员方法、人员登记和排序结果以及反映问题的受理电话在单位公示七天,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调查核实,做到有错必纠,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发证。各单位派专人将登记、排序结果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领取编制证,并负责如实填写证书中的基本内容,做好盖章、发证等工作。
六、时间安排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从2008年5月开始,用七个月左右的时间分三步进行。一是从2008年5月15日到2008年8月15日完成全市市县两级党政群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登记和发证工作;二是从2008年8月16日到2008年11月15日完成全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登记和发证工作;三是从2008年11月16日到2008年12月15日对已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乡镇机关、事业站所、中小学校进行审核(不重新发证)。
七、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全面推行编制实名制管理,是一项重大而复杂的系统的工程。各县(市、区)编办要认真向当地党委、政府作好汇报,确保中央、省、市的这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按政策规定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二)核定人员,实行阳光操作。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和人员身份实行以编定岗定人。要实行公开办事,阳光操作,确定人员的结果必须按要求进行公示,再报同级编制部门确认,由编办建立占编人员(含非占编人员)名册和信息库。
(三)熟悉政策,做好思想工作。要在编制实名制工作中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负责编制工作的领导和从事编制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文件,掌握政策,做到既坚持原则,又有情操作。要召开相应的会议,统一思想认识。要对非占编人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其充分认识到,非占编人员作为过渡,其身份、工资、原经费渠道不变,今后将利用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逐步解决非占编人员的编制问题。
(四)统一发证,确保工作质量。编制证由市编办统一制发,各地不得擅自制发,影响工作质量。实名制管理发证所需经费,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办字[2008]9号)要求,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要确保尽快落实到位。
(五)严格管理,健全长效机制。要认真做好编制和实有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对工作人员的变动,及时办理单位编制管理册和个人编制证的变更工作,以维护编制的严肃性和时效性。要做好实名制管理的年检和定期公示工作,今后,每年都要进行编制册、证的年检,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将人员编制、经费形式等情况按要求进行公示,与人事、财政部门相互衔接、制约,确保在编在岗实有人员与财政供养人员相一致,严格杜绝吃“空饷”行为。要加强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工作,年底前将对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全市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圆满完成,取得实效。
宜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8年5月15日
主题词:编制 实名制管理 意见
抄报:省编办
抄送:市编委正、副主任。
宜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156份 |